學分學程
學分學程
重要公告:
「復健諮商學分學程」已於本校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終止實施,不再招收新生!
相關課程將改由「特教系」或「復健諮商研究所」進行開課,舊生修完規定課程仍可申請修畢證明,權益不受影響!
如有疑問,請與特教系暨復諮所辦公室洽詢,謝謝!
學程宗旨:
為能提升身心障礙者職業技能並促進其就業,積極推動多元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,身心障礙者專業人員之培訓極其重要,故依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業學程設置要點」設立復健諮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期能培育更多復健諮商專業人才,並提升各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水準。
教學目標:
本學程根據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」,規劃大學部學生修畢本學程後即具有擔任就業服務員之專業能力,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之擬定、就業諮詢、就業機會開發、職業媒合、追蹤輔導、職務再設計及就業支持等。碩士級以上的學生則以配合本身專業背景,輔導修習相關課程,以取得職業輔導評量及個案管理人員之資格。
1.本校各學系(所)學士班,碩士班及博士班非應屆畢業之學生,於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本學程。
2.本學程由本校復健諮商所、特殊教育學系、教育與心理輔導學系及社會工作學研究所共同合作辦理,以復健諮商所為承辦單位。
3.本學程之甄選工作,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,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。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、成績單正本及名次證明表各乙份。
學生申請參加本學程甄選,須經原主修學系(所)系主任(所長)同意。
4.本學程每學年甄修名額上限為35名。
5.本學程之甄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主,不限定資格,以較高年級學生優先修習必修科目,必要時得進行口試。
6.本學程之課程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兩部分,其科目學分數及開課單位詳如附表。
7.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得辦理採計;採計以3科為限。
8.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,係指其在主修、雙主修、輔系之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,但符合第七條得採計之科目不在此限。
9.學生修習本學程之各科成績,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。
10.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學分,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,其學分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。
11.本學程之修業程期為2至3年,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至2年,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
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。
12.通過甄選並修畢本學程20學分且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,發給「復健諮商學分學程證明書」。
13.學生修習本學程應依本校學分學程收費規定繳納。
14.本校學生通過本學程甄選,但未於修業期間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目學分時,得於在本校就讀碩、博士班期間,繼續申請修習本
學程,唯已採計為前一學位畢業學分之科目,不得再採計為本學程科目。
15.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16.本辦法經本所課程委員會議、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,報教務會議審查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註: 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得辦理採計;採計以3科為限。